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适时检查具体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所立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对于有特殊意义的重点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重点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开支,保证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调查研究费、资料费、翻译费、会议费、印刷费、管理费和直接为项目研究服务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经费,支持本地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或对省级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采取总结、评审两种方式,具体项目的结题方式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内容确定。结题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或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总结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材料,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后结题。
评审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意见审定结题。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从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评审。具体项目承担人员不能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任务;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对结题申请书内容无异议;
(三)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等权属纠纷;
(四)项目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五)申请材料完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