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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实行“四不”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实行“四不”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大工商[2008]11号)


各分局、县(市)局:

  市局2002年6月21日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实行“四不”规定的通知》(大工商发[2002]76号),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调整,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为此,市局经研究决定对该《通知》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食品的小卖部、食品小加工点、小吃部,凡没有取得卫生许可前置审批手续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二、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已注册登记,尚未取得卫生许可审批手续的个体工商户,限其3个月内补办。逾期没有补办的,责令其15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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