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照市级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明确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标准,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评议考核方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内部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一条 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通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三十,专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五十,外部评议情况分值占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监察等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 评议考核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评议考核,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评议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与考核结果的具体对应办法,由考核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