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安排,制定供热计量规划
供热计量要从规划抓起。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时,要增加有关热源、热力站、管网、用户供热计量的内容。各市、县还要根据本地节能减排的任务目标,编制本地的供热计量规划,合理安排工作量,推进新建采暖建筑供热计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规范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DB23/1269-2008)、《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T1206-2008)、《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规程》(DB23/T1265-2008)等有关供热计量的规定。
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都要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新建采暖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并试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新建公用建筑应在采暖系统入口处设置供热计量装置,实现分室(区)室温调节、分区热量计量。
新建供热工程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五、加强监管,抓好新建采暖建筑供热计量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照等各个环节的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保证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供热计量系统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建设必须要包括供热计量的相关内容,否则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供热计量设计的,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设计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