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下列行为均属不良行为:
(一)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隐瞒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在建工程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骗取投标资格的;
(二)不遵守招标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及恶意投拆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下列行为均属于不良行为:
(一)挂靠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时进行弄虚作假的;
(三)未核发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的;
(五)违规分包或违法转包的;
(六)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七)工程建设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八)监理企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质量和造价变更签证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
(九)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监督不力,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
(十)监理企业、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一)工程建设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十二)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或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下列行为均属不良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