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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领取《准入资格证》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经营许可、资质证书范围参加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根据经营许可、资质证书范围为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的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三)申请加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信息数据库,领取投标企业身份识别卡(IC卡),按规定查询和利用有关信息资源;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领取《准入资格证》后,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招标人提供规定标准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对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的准入资格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其有效期为一年。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对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的准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审一次。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准入资格证》无效。投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禁止其准入期间,其《准入资格证》无效。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招标投标市场交易活动以及在履行相关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影响交易进行、损害交易对象权益、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包括:
  (一)在交易前,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商业秘密,或者采用伪造、变造、骗取、借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资格及相应证明文件;
  (二)在交易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或与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进行交易,或以向招标人、评标人及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成交的,或在报名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交易从而影响交易活动顺利进行以及其他扰乱交易秩序行为;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终止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侵害招标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对交易标的进行违规转让、支解分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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