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41号 2008年7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市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代理服务的行为和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准入,是指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关规则,准予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否则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五条 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其它职责见宿政发〔2007〕54号、宿编〔2008〕3号文)。对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准入审核,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禁止不具备准入条件的单位、个人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从事交易活动。
第六条 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按照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统一收取,集中保管,专户储存,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退还。
第二章 市场准入条件
第七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予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