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杭价商〔2008〕140号)
中石化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各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08]20号)精神,决定调整汽、柴油价格。现就我市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II)和0号柴油的零售基准价每吨提高1000元。
二、杭州市区调整后的90号汽油(II)的零售基准价为每吨6955元,每升5.13元;0号柴油的零售基准价为每吨6490元,每升5.55元。非标准品的汽油价格由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杭州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根据市场实际供求状况,以零售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并报我局备案。
三、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四、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杭州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抄送市物价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保证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并及时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及社会的反响情况,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确保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六、以上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宣传提纲(略)
杭州市物价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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