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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一)调查阶段(2008年8月15日前)。
  1、按照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对现行的门票价格进行对照清理,初步列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游览参观点目录。
  2、根据国家八部委的文件精神,对辖区内景点门票价格进行统盘考虑,对价格比较高且社会反响强烈的游览参观点,进行成本监审,确属价格过高的,提出调整方案。
  3、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市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对照上述精神,列出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做好有关免费开放的准备工作。
  4、填写附件1“2007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于2008年8月15日前上报市物价局。
  (二)清理实施阶段(2008年9月底前)。
  1、对初审列出的不符合列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游览点目录进行论证,经论证确实不应列入定价范围的游览参观点,做好原价格政策的废止清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游览参观点的管理单位。
  2、纠正越权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的行为。
  3、对经成本监审确属价格过高的游览参观点,研究门票价格调整方案,及时制定新的门票价格政策。
  4、对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提出实施免费开放的时间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废止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政策。
  5、根据国家八部委的文件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将国家关于限定门票销售优惠率政策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三)汇报总结阶段(2008年10月底前)
  市和各区、县(市)物价局将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各区、县(市)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和附件2“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情况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物价局。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由市物价局于10月份报省物价局。
  四、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开展调查和审核工作。
  2、按照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抓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清理整顿工作,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规范价格行为,落实门票减免政策。
  3、清理整顿期间,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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