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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四)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公共交通运行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公共交通安全营运水平。要针对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的实际,严格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的规定配备客运车辆,行经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六、强化车辆生产和使用监管
  (一)经贸、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低速载货车和三轮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清理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二)经贸、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组织生产,做到试验样品车辆、实际生产的车辆与公告的车型相一致,产品合格证内容与上传的合格证信息中所有相关参数相一致。对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与公告不一致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三)经贸、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的监管,严格安全技术鉴定和公告制度,对违规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在国家制定公布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和上牌政策前,督促相关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摩托车。
  (四)工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法生产和改装汽车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整合资源,齐抓共管,严厉查处违反国家标准生产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对经营违规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此外,工商、交通运管部门要会同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法生产和改装汽车企业(修理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量技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工作,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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