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六)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严管、规范行为、立足源头、科学治超、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公安、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依法依规设立的省际卡点、治超站(点)、春运服务站等重点部位以及重要时期,实行联合执法管理。农业、公安部门要通过建立“公安驻农机联络警务室”等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七)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及其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进一步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八)各类医院要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3号)精神,开通“绿色通道”,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要坚持“先抢救、后办理”手续;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要按照“快速就近、有效救治”的原则进行伤员急救和转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和指定急救机构。
  (九)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清障、救援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清障、施救工作力度,为安全畅通提供有力保障;建立高速公路应急救援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
  五、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
  (一)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强化“三关一监督”,即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场站安全监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防止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车辆、驾驶人进入运输市场。
  (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对客运车辆及聘用驾驶人上岗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健全完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和台帐,建立驾驶人管理档案,从严把关,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甚至停业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公安部门要将情况通报给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经贸、公安、质监、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已经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要尽快解决信息的统一读取问题。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人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