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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四)公安、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注重对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五)公安、农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农业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发放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加强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六)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同公安、农业部门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会同交通、公安部门推进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配合财政、公安、农业、卫生部门积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七)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严把驾驶培训和考试关,修订完善驾驶人年度考试题库,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驾驶人年度审验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驾驶人复训。
  四、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路面行车和行人秩序的管理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非法改装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强化源头管理。
  (二)公安、建设、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继续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做到道路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交通信号准确及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停车和行车有序,努力缓解城市停车难、行车难问题。
  (三)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平安畅通高速”创建活动。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监督机制,落实绕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高速公路气象、路况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四)公安、交通、农业、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加强对持省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我省从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拖拉机营运和学生接送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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