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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继续开展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全面总结验收(10月初至10月底)。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验收,验收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省安全监管局要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评比情况通报全省。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重要意义,努力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要牢固树立监督服务意识、协调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的要求,推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与发改、环保、国土、消防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取得支持与配合。一是及时从这些部门中获取本辖区建设项目立项、可研论证、核准等有关信息,及时准确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二是协调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工程总体验收,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三是加大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帮助建设单位正确认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及主要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力争使每一个建设项目都能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与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安全运行。
  (三)按照《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黑安监发〔2005〕129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黑安监联发〔2005〕19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备案和验收。凡经国家、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和安全设施单项验收工作,均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各市(地)和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要负责做好日常督促检查工作,不得越级审查、备案和验收,对违规审查、备案和验收的,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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