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黑价联字〔2008〕29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略)转发给你们,请自2008年5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字[20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