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教基〔2008〕111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
现将《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速将此文转发至所辖所有普通高中。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8号)精神,为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国家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黑教基〔2007〕162号),管理和监控普通高中教学工作,确保高中人才培养质量,为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服务,我省决定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年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一、性质与功能
(一)性质
学业水平考试是普通高中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在国家指导下由各省份组织实施的全面检测普通高中学生课程修习水平的标准参照性考试。
(二)功能
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管理和监控,规范教学行为,确保学分管理质量,为师生的教与学提供指导;检测学生学科基础目标达成度和知识体系形成状况,保证学生全面素养形成必备的科学文化基础;为高校招生选拔提供参考依据。
二、考试(考查)科目与内容
(一)考试(考查)科目
1.省统一组织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