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
(津政办发〔2008〕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我市行政机关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窗口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涉及我市行政工作范围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我市行政机关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申请人身份难以核实的,应当提请市涉外职能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三、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津政办发〔2008〕38号)等有关规定,对拟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提请市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各行政机关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五、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依照我市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