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
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报审、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是为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对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城乡规划,主要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地段)城市设计等。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国家批准的经济功能区负责所辖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由拟开展编制的若干项城乡规划组成。对每一项拟开展编制的城乡规划,需制定城乡规划任务书,主要包括:
(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
(二)规划编制的原因和依据;
(三)规划编制的内容;
(四)上一层次规划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
(五)对规划编制对象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六)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七)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