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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8〕92号)


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北部新区商务局: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为了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遏制生猪注水的猖獗势头,维护定点屠宰正常秩序,保护猪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严格执行生猪宰前静养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合理划分生猪暂养圈,按照生猪到厂时间的先后顺序,分批分圈进猪静养,并认真做好进厂记录。生猪宰前静养时间为12-24小时,对于猪肉用于上市鲜销的,生猪宰前静养时间不少于6小时。各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将生猪开宰时间报当地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备案。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开宰时间的,必须征得当地区县商贸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必须组织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要求定点屠宰企业不向生猪注水、不收购注水猪、严格执行生猪宰前静养制度、出厂猪肉水分不超标以及企业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当地动物检疫部门,共同履行好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职责。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是目前的监管重点,各区县商贸、畜牧动检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动物检验、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动物检验、品质检验人员在执行宰前静养制度的相关职责,确保宰前静养制度落实到位。
  四、定点屠宰企业违反宰前静养制度或出厂不合格肉品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区县政府暂停或取消定点屠宰许可资格。
  所在企业的肉品检验人员对违反宰前静养制度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甚至为违法宰杀猪肉出证盖章放行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应予以教育警告直至建议吊销肉品检验员证书,取消肉品检验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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