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外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0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外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津政发〔2008〕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全市经济蓬勃发展,对外贸易迅速壮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天津口岸对区域经济的服务和辐射功能不断增强。对外贸易对我市经济的贡献日益加大,外贸直接带动就业近90万人。2007年以来,受汇率变化、政策调整、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上升、美国次贷危机等因素影响,加之我市外贸结构存在的问题,全市出口增长放缓,增速低于全国水平。加快我市外贸发展,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必须深入贯彻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大力调整外贸结构,努力创新服务举措,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全面优化发展环境,使对外贸易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为此,现就促进我市外贸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区县外贸工作职责。各区县(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要充分认识发展对外贸易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把对外贸易作为发展经济、扩大开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明确分管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层层建立和落实责任制,保证外贸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外贸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外贸指标纳入全市主要经济工作考核目标体系,分解下达到各区县(含三区)。考核结果作为区县(含三区)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出台外贸综合评价和奖励办法,对各区县(含三区)进出口规模、质量和结构等指标进行科学评价,对发展外贸业绩突出的区县(含三区)和服务外贸贡献突出的职能部门给予奖励,全面调动全市发展外贸的积极性。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外贸发展资金由每年5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区县增加外贸出口、调整外贸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对外贸增长快、业绩突出的区县给予直接奖励。各区县要设立相应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外贸激励措施,与市外贸发展资金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