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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的通告
(津政发〔2008〕64号)


  为保障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对本市牌照的机动车实施临时性单、双号行驶的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的时间
  (一)自2008年8月6日起至8月15日止,每日12时至22时,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对本市牌照的机动车实施单、双号行驶的限行措施。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20日止,当北京市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要求我市启动奥运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时,对本市牌照的机动车在全市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当我市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对本市牌照的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具体启动时间、限行范围和限行时段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二、限行规定
  (一)所有机动车(不包括外埠牌照车辆)实行按车牌尾号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OO二”式号牌车辆按双号管理。但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武警、解放军驻津部队车辆;
  2.公交车、班车(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班车证)、长途汽车(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长途车证)、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
  3.车身喷涂有邮政、工商、卫生检疫、卫生监督、路政、排水、道桥、质监、综合执法、无线电监测、海事等字样的车辆,车身有明显标志、标识的清障、环卫、园林等车辆,环保监测、监察车辆(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发的通行证);
  4.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5.持天津市奥组委核发的奥运会专用车证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的车辆(须遵守通行证使用规定);
  6.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类货运通行证(含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运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货运机动车;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二)货运机动车(包括外埠牌照车辆)仍执行现有限行措施,即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类货运通行证(含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运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货运机动车不受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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