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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9.积极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推进文化企业规模化经营。取消文化企业冠市名的一切限制条件,企业可自主申请冠市名。
  三、实行税费优惠
  10.对建设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设施、专业文艺团体排练及舞美用房等文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收费上给予减收或免收照顾。
  11.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给予减收或免收。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实行土地扶持
  12.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单位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提高土地容积率。属经营性用地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土地差价。
  13.文化企事业单位应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或转让。文化企事业单位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手续。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其土地出让成交价的30%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返还原土地权属单位,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建设。
  14.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赢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文化设施用地应统一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认真落实人才政策
  15.支持文化单位培养、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打造人才高地。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按照我市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执行。对文化人才集中的单位在职称岗位设置上予以重点考虑。
  16.完善人才激励政策。设立市级文化发展突出贡献奖,对文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我市单位组织或个人创作的精神产品和开发的文化科技成果,获得国家重大奖项的,市里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级重大奖项的,市里按省级奖金的50%给予奖励。属于集体成果的,重奖主创人员。市外单位、个人创作的精神产品和开发的文化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发表、投产并获得国家重大奖项的,享受同等待遇。对市社科研究机构的学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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