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政策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全面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精神的同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2008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2009年安排2000万元,视情逐年增加,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对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以及民办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活动,财政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3.文化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纳入重点工程管理。文化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纳入全市科技攻关计划。
4.鼓励自筹资金进行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市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
5.加大投入力度,市和县区财政每年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二、放宽市场准入
6.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外,各类资本均可投资兴办文化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前置审批的外,一律不得设立文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外,文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7.投资创办公司制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标准执行。
8.鼓励吸纳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赞助文化产业。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