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单位)履行的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部门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三)记录、汇总、核对本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政府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财政支出。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执收执罚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使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任何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各类票据之间互相串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规范和加强票据管理,通过票据的发放、核销、验旧换新和票据年检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执收执罚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同时要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执收部门(单位)必须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拒绝、阻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