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中卫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运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凭借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国有山林、滩涂、湖泊有偿使用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 、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五)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缴国库的各种罚款收入、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和各种赔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