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各部门和各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通过党政办公网采用电子公文形式传送,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
五十五、各部门和各区政府报市政府的请示件必须一文一事;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情况报告、纪要或简报中。请示件只能主送一个单位,不得抄送其他单位,也不要抄送领导个人。
五十六、公文审批,应在办文卡上批示;对未按办文程序报批的公文、越级呈文、多头呈文、应会签而未经会签的公文、抄报抄送件,原则上不予批办。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审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七、以市政府令、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的函件,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五十九、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由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秘书长签发。
六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完善电子政务,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执行督查
六十二、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履行督查职能,负责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执行上级和本级政府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