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六)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决定,市长外出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决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副市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等;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及政策规定;
(五)讨论决定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六)讨论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四十七、市长、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重要工作,协调和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八、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或者受市长、副市长的委托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市政府办公厅重要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