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就业服务能力。完善市、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政策。以规范服务,增强功能,强化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切入点,面向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服务。
二、加大就业政策落实力度,拓宽政策的覆盖面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对促进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和单位吸纳就业的税费减免政策,按上限标准执行,税费减免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绿化、保洁、交通协勤等公共服务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标准调整为城市最低工资580元的50%。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增加工伤保险补贴,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用人单位为在岗人员实际缴费额的100%给予补贴。
(三)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扶持范围,符合享受贷款条件的人员凭本人相关身份的证明和个体营业执照(或创业项目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申请,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本着“创业带动就业者优先,就业困难群体申请贷款优先”的原则确定贷款对象。
(四)继续实施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7年底以前经认定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继续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继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经办机构认定申请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建立享受政策人员档案。对于享受政策期满或退休、死亡等原因失去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要及时核准停止享受政策待遇。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就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以各种手段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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