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营政发〔200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社区95%以上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建立全覆盖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体系,实现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动态为零的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确保登记人员当年帮扶就业。扎实做好每年1.8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就业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大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活动。始终贯彻“领先、全面、协调、可持续”精神,立足营口实际,发挥区域经济优势,保持稳定的就业局面。要把积极实施扩大就业、大力倡导创业带动就业、城乡统筹就业、绿色就业统领全市就业工作理念,实现我市人口、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2.建立健全落实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将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级分解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落实目标责任体系。继续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
3.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结合全市开展的“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活动,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通过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大力培育以创业带动就业。以素质就业为途径,通过落实普惠制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不断增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稳定性,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带技能转移,全力打造城乡一体、调控有力的就业新格局。
4.建立全覆盖的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各级政府的援助范围,就业援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以街道为依托,以社区为载体,全面推行申报登记、提供岗位、跟踪回访、动态管理、交办督办的工作程序。各市(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也要自上而下建立全覆盖的就业服务体系,并落实专人负责援助工作,确保就业困难对象在全市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街道、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都能得到有效的政策咨询和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