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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五、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将奶牛纳入政策性保险,由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具体经营。保险金额、保费标准、保险责任和补贴办法参照国家、省政府政策制定,保费补贴的分担比例参照宁波市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支持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各地要按照《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养殖用地,发展规模适度、装备先进、标准化生产的现代化奶牛养殖场。对符合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要求的项目,优先列入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计划。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突出扶持重点,积极支持奶牛示范养殖场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饲喂、调温、防疫和人工挤奶设备,大力建设配套专用的牧草基地、青贮窖和农牧结合管网设施,促进奶牛养殖方式的转变。自2008年起,对规模种植优质牧草面积20亩以上并与奶牛养殖场(户)签订供销合同的,每亩补助100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奶牛养殖场(户)养殖用电用水按农业生产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收取。
  七、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奶牛养殖农户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做好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工作,开发适应奶业养殖和加工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对新建规模场或者常年饲养奶牛100头以上、有金融机构贷款的养殖场(户),按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对收购本市鲜奶5000吨(含)以上、与奶农签订鲜奶收购合同、及时支付奶款、并接受第三方鲜奶质量检测的本市乳品加工企业,按用于收购鲜奶贷款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贴。上述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
  八、对新建和扩建乳品加工项目实施核准制度
  要严格乳制品企业准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将乳品加工企业奶源基地建设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之一,重点支持乳品加工企业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发展适度规模的奶源基地。对不符合《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力争在1月20日前将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奶牛养殖场(户)渡过难关,稳定奶牛存栏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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