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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奶牛良种推广补贴制度
  推广应用优质良种奶牛冻精,着力改良奶牛品种,提高奶牛生产水平。对养殖场(户)应用优质良种奶牛冻精进行奶牛品种改良的,由市财政按每头生产母牛2支冻精、每支冻精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供精单位资质认定和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
  二、建立后备母牛补贴和引种补贴制度
  为了加快培育优质奶牛后备资源,对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按规定落实免疫措施和登记编号,经监测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呈阴性已获得健康证并在2007年12月份存栏的优质后备母牛,由财政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南三县由市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市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对种牛场繁育后备母牛,按每头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良种场引入成乳牛给予每头1500元补贴,市、县财政各承担50%。对“两病”防治不力、综合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奶牛养殖场不予补助。已享受补贴后宰杀后备母牛的,应及时追回补贴资金。
  三、将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为提高奶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减少原料奶生产过程污染,将奶牛养殖场(户)的挤奶和设施化养殖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具体补贴目录和办法,参照省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
  完善奶牛疫病防治机制,切实加强奶牛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的监测和净化工作。将因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奶牛的养殖户,列入畜禽疫病扑杀补贴范围。对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定并确认的强制扑杀奶牛,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助。负担比例为市级财政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20%、饲养场(户)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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