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协同,各司其职。
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指导,定期派员巡诊托养机构,对托养对象多的托养服务机构,要设立医务室;民政部门、规划部门要把基层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列入社区发展规划,支持街道、社区创办托养服务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接纳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到社会福利机构托养,要优先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的指导,对从事托养服务的从业人员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注重试点先行,探索完善并逐步推开。
托养服务工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大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亲属翘首以待的民心工程。我市的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采取灵活有效的做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积极学习外地的先进做法,吸取他们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完善,逐步推开。
(四)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托养服务是一个一项新型事业,服务对象比较特殊,业务范围涉及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多个领域。在大力发展机构服务和专业服务的同时,要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法,不断深化残疾人工作的社会责任,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关注和了解,进一步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管理,完善机制。
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把事业当产业来办、当项目来抓、当实体来运行,遵循市场规律,讲究投入实效,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行机制的研究,加强对不同类型托养机构的分类指导。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里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相关标准和制度,逐步形成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业管理体系,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有效指导和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开展托养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托养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高托养对象的生活质量,减轻社会及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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