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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做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托养服务工作的扶持措施
  (一)资金扶持。
  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托养服务机构所需经费,要按照“政府扶持一块、社会捐助一块、个人承担一块”的方式落实。
  1、设立专项资金。2008-2010年,市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托养服务机构及托养对象的资助和补助,专款专用,积余转存。各县(市)、区也应建立托养服务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本区域托养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的配套及贫困残疾人托养的补贴。
  2、建立补助机制。经有关部门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县(市)、区级和街道(乡镇)托养服务机构,市里分别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和5-10万元的补助;对市及县(市)、区级社会福利机构为托养服务需要而一次性新增床位50张以上(含50张)的,市里给予一次性每张床位不高于2000元的补助。
  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六区托养服务机构日常运作经费,市里按托养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上述六区在社会福利机构托养的贫困残疾人,其家庭持有当地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扶助证》的,当地给予50%床位费补助。
  (二)政策扶持。
  1、养老保险补贴。积极鼓励托养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对在托养服务机构内参加工疗、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条件并自愿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镇户籍托养人员,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的通知》(甬劳社险〔2006〕49号)规定,给予参保补助。落实托养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规范劳动用工,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和托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托养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
  2、优质服务和优惠政策。城管、工商、广电、电信、电力等部门应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水、电、气(燃料)等收费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托养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对被依法认定为工疗机构的托养服务机构,税务部门要按现行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维护民利的高度把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列入政府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的为民办实事工程,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市和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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