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做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关于做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残联 二○○八年一月)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解决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生活困难,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根据《
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和中残联《
关于进一步做好智力残疾人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0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托养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有35.5万名残疾人,其中智力、精神残疾人占20%,涉及的亲属近25万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由于其特殊的生理条件,成为残疾人群体中最困难、最需要社会关心的群体之一。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竞争压力加大、工作负荷和人口结构、心理素质的变化,使精神疾病、弱智人口比例呈上升趋势,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做好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康复训练、社会保障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利于提高智力、精神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存环境,减轻社会及家庭负担,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托养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托养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目标、原则和重点
总体目标:2008年上半年,海曙、江东、江北各选择一个街道作为试点,开展托养服务工作;2008年年底前,其它县(市)、区选择一个街道(乡镇)完成前期试点工作;到“十一五”末,全市所有街道和中心镇及80%以上的其他镇(乡)都要建立托养服务机构,逐步满足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