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加大对闲置地的处置力度。
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者,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按闲置地处置。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大力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增强新房市场以外的二级市场及租赁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探索新形势下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新路子、新方法,合理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观念,提倡理性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
住房梯度消费模式符合家庭在不同时期的实际支付能力,也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种消费观念值得政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积极推广和提倡。以经济、实用为消费原则,量力而行,引导居民形成适度居住消费的观念;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购买或租赁符合家庭实际需要的住房。引导居民从追求住房面积到追求住宅性能质量,培育在适当面积内实现高质量居住生活的消费理念,提倡理性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规划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建立规划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度,发改局、建设局、交通局、规划局、房产局、环保局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强政策的传递效率,增强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综合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和工具,建立开放性的计算机管理查询系统,提高数据统计、分析、查询、管理、反馈的效率,完善提高住房建设信息资源的动态监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条加强住房建设的监督监测。各级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加强规划效能工作,把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在近期建设规划落实项目用地、建设时序和进度安排,以及向社会公布作为监察重点,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动态监测与制约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