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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58号市长令),制定《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规定》三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传统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已有一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情况良好;
  (四)企业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实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独立用于研究、开发的实验室及相关设备,并配备有专职科研攻关的研究人员;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六)申报当年总收入在300万元以上(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收入50%的开发型企业200万元以上);
  (七)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八)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九)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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