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生产废水达标排放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审定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市政委〔2008〕67号)
市排水收费办公室、有关区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依据市政府42号令规定,企事业单位生产废水经自建设施独立处理,经排水监测部门测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排放的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管理,严格控制免征范围,进一步规范符合免征对象申报条件的审查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申报
按照市政府42号令规定的有关条件,生产废水经自建设施独立处理达标排放的社会单位,可申请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单位应向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排水收费办公室接件,并提供具有水质监测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监测报告》,上年度用水情况,生产废水排放量及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平面图、工程图、排水示意图等相关基础资料。远郊区县的申请资料,还应由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审核认定
根据申报单位所提出的基础资料和依据,由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市排水收费办公室及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免征条件实施现场查勘审定,在实地查勘认定的基础上,由市排水收费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水质、水量等进行具体核实后,报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批复。市排水收费办公室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负责具体协调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落实申报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免征。
三、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免征单位的动态监管
为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免征单位的动态监管,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经批准实施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及年度审核制。批准免征污水处理费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一年期满,免征单位可再提出免征申请,经主管部门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继续执行免征,对不符合条件或未申报的则停止免征。同时,在免征期内,免征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市排水收费办公室报送生产、生活用水量及生产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我委将对免征单位的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在水量和水质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发现有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其他情况,将立即恢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