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分离)水质不合格的自备水厂生活用水是各级政府、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备水厂单位的共同责任。各自备水厂单位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公共供水企业要增强对自备水厂生活用水关停(分离)的社会责任意识及市场竞争意识,改变垄断经营思维方式,抓住发展机遇,积极主动推进本企业服务区域范围内的自备水厂生活用水的关停(分离)工作。为减少阻力,加快实施进度,公共供水企业与自备水厂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顾全大局,算大帐,减少实施中的矛盾。
自备水厂原承担的职工生活用水及社会转供水移交公共供水承担后,因关停(分离)造成的闲置设施设备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作报损处置,对可继续使用的设施设备,由双方协商合理处置。移交后的供水设施改造由公共供水企业承担。自备水厂生活用水关停(分离)移交公共供水后,用水户应执行主城区统一水价,因特殊情况,需执行过渡期水价的,由公共供水企业与自备水厂单位协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实施中双方难以处理的问题,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备水厂单位应主动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其上级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与协调和裁决。市市政委将与市级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自备水厂生活用水关停(分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主城区自备水厂生活用水关停(分离)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主城区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厂统计表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主城区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厂统计表
(截至2008年02月)
序号
| 单 位
| 供水能力
(万立方米/日)
| 所 属 区 域
|
1
| 大正肉类食品厂
| 0.5
| 大渡口区
|
2
| 重庆重型铸锻厂
| 0.5
|
3
| 九龙村供水公司
| 0.5
| 九龙坡区
|
4
| 重庆第一建材厂
| 0.25
|
5
| 重庆九龙坡港口公司
| 0.12
|
6
| 重庆电厂
| 1.7
|
7
| 长江电工厂
| 1.5
| 南 岸 区
|
8
| 涂山水厂
| 0.1
|
9
| 重棉三厂
| 1
|
10
| 先锋水厂
| 0.5
| 巴 南 区
|
11
| 农化集团
| 2.8
|
12
| 长安江陵水厂
| 4.5
| 沙坪坝区
|
13
| 重庆船厂
| 0.06
|
14
| 重庆钢铁研究院
| 0.02
| 江 北 区
|
15
| 望江工业公司
| 3
|
16
| 重庆制药九厂
| 0.15
|
合计
| 1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