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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主城区自备水厂生活用水关停(分离)工作的通知

  关停(分离)自备水厂生活用水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水质检测指标已由原来的35项增加到106项,并要求至2012年城市供水水质必须按国家新的水质标准全面达标。我市现有自备水厂设施陈旧,管网老化更加严重,对其实施投资改造以达到新的国家水质标准难度很大,
  我们必须站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推进主城区自备水厂生活用水关停(分离)工作,坚决关闭或分离水质不达标的自备水厂的生活用水部分。
  二、正确把握自备水生活用水关停(分离)的原则
  在实施自备水厂生活用水关停(分离)工作中,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凡在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设施设备老化,制水工艺落后,水质达不到国家新的水质标准要求的自备水厂所承担的职工生活用水和社会转供水,都必须进行关停(分离);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自备水厂单位生产和生活用水实际,在具体实施中不搞一刀切,对水质不合格的自备水厂,其生活用水分离后,生产用水是否关停转让由自备水厂单位与公共供水企业协商确定。对公共供水难以覆盖,水质、水量和服务质量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的大型自备水厂,按照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26号令)规定,可由自备水厂单位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特许经营权继续经营。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分期推进的原则。对供水规模大、生活用水所占比例高、现阶段水质问题特别突出,达不到国家水质标准基本要求的自备水厂,作为强制性关停(分离)的重点单位。四是坚持政府引导协调,企业平等协商的原则。在实施自备水厂生活用水关停(分离)中,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主要采取市场运作,以双方协商为主,政府相关部门参与重大问题的协调,以充分发挥企业决策的主体作用。
  三、强化措施,加快推进主城区自备水厂生活用水关停(分离)工作
  对主城区范围内现具有关闭(分离)条件的自备水厂,应按国家新的水水质标准规定的贯标时限,开展自评自查,并结合实际提出生活用水关停(分离)计划。凡现阶段达不到国家新的水质标准所规定的45项常规指标要求的自备水厂,必须在2009年前完成生活用水关停(分离)。凡2012年前,不能全面达到国家新的水质标准的自备水厂,必须于2012年前完成生活用水的关停(分离)。对公共供水目前难以覆盖的自备水厂,必须加大投入,于2012年前对现有设施及制水工艺进行深度处理改造。市市政委将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对目前尚未实施生活用水关停(分离)的自备水厂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对水质抽检不合格而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的自备水厂,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将联合下发整改督办通知,并依据“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规定,对自备水厂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对有故意对自备水厂生活用水关停(分离)设置工作障碍行为的单位,将提请市政府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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