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完善和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为基本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1.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安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出台《安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范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要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加而逐年有所提高。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救助,坚持动态管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建立与全市经济增长同步的低保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加大各级财政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投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实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对低保对象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理顺低保工作管理体制,调研、筹备建设安阳市城乡低保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市、县、乡、居(村)委会四级低保工作管理网络,确保工作机构和工作经费的落实。
2.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制定《安阳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安阳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保障五保对象衣、食、住、医、葬等方面的需求。坚持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多方筹集资金,实施“霞光计划”,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建一所规范化的敬老院,完善配套设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集中供养比例。引导农村敬老院增强福利服务功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健全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的农村五保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福利服务网络。鼓励发展民办农村老年福利事业。对全市所有乡镇敬老院全部进行新建或改(扩)建,并积极发展村级五保大院,实现五保集中供养率每年提高10%,“十一五”末达到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
3.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搞好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加大各级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医疗救助的新模式,如推进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等,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遭遇临时困难群众解决特殊生活困难。
5.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方针,完善分类救助管理办法,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完善救助管理站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调研、筹备建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县(市)都要建立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救助管理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构建市、县、社区三级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实现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人性化、法治化。
6.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三)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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