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嘉颐居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穗价函〔2008〕64号)
广州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嘉颐居室内停车场实行分类收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5〕82号)规定,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管理:
(一)规划部门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或大多数业主商定,已经明确车位使用划分的,提供给住宅业主使用的按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提供给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使用的车位,按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
(二)商住楼停车场尚未明确划分车位使用的,应在合理保证住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划定车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经营者征得多数业主同意后划定车位。车位划定后,分别按住宅停车场和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