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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副市长孙永福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姜海军、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奇才、市公安局副局长魏玉科任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监督指导。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副局长魏玉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六、实施步骤
  此次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3年,自2008年3月28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28日-2008年5月20日)。各地要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全市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5月21日-2010年9月30日)各地要结合实际,搞好调查摸底,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经审批立项正在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做好资金的落实,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即将动工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前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为加快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程进度,对于已列入市政府2009年、2010年规划项目的单位,各地可先自行筹措资金,先期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证、竣工证、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对于2005年、2007年监管场所特殊病区建设项目,中央资金已经补助到位的单位,要积极落实资金,按照建设标准,抓紧进行实施。同时,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要根据有关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面积和设计关押量,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要求,对各县(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3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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