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切实完善监管机制。市、县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建立与各相关部门之间、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制度、工作会商机制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搞好工作衔接。坚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把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公开性、透明度。要充分发挥村级纪检小组职能作用,引导其在参与、服务、监督中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特邀监察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整体合力,做到在每一笔款物、每一个环节都有人监督,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有效的监管体系,把好每一个关口,实现救灾款物监管的全覆盖,确保监管工作没有空白、不留死角、不出现断层。
二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从不同层面做好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和使用效果的全程跟踪审计,提高救灾资金物资运行效率。定期公布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民政部门要做好救灾捐助的组织协调,依法规范捐助行为,抓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分配、发放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财政监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并在灾后重建工作中科学调度资金,保证救灾资金全部用于灾区、用在群众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要突出监管重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各职能部门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中,要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漏洞和环节,认真开展“十查十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一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看有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管、管理混乱等问题;二查各类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组织、拨付情况,看有无截留、挤占、迟滞拨付等问题;三查接收办理社会捐助的情况,看有无借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和规避监管、擅自发放、截留挪用等问题;四查救灾物资的采购情况,看有无违规采购、个人捞取好处、采购物资质次价高等问题;五查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领取情况,看有无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故意拖延、迟滞发放、截留克扣、骗取冒领等问题;六查救灾物资的保管、储运情况,看有无隐匿、变卖、损坏、浪费等问题;七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财务管理情况,看有无贪污、挪用、私分,或者不设账目,伪造、变造、毁坏和私设账目等问题;八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过程和程序执行情况,看有无虚报灾情、随意分配、徇私发放或有偿发放,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等问题;九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分配的公开情况,看有无暗箱操作、隐瞒信息、不公开、假公开等问题;十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分配、发放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情况,看有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消极懈怠、贻误工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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