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或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安阳市重点项目建设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进入安阳市重点项目建设市场。
对于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由监察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市重点办和市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项目开工时按有关规定储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保障金由市重点办负责管理,其他项目由所在各县(市、区)重点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到保险公司交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市重点办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以下情况由市重点办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能按期开竣工、建设进度缓慢、随意变更目标和投资计划、不按时上报建设进度;
(五)其他原因。
凡被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必须补缴已免除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监督部门应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重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表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推荐为安阳市劳动模范侯选人。对外部环境不好、责任目标完成差、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其他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