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拿出当年所有重点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的40%,对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其工程造价的20%给予奖励;对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收取重点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一次性地方税收,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拿出50%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气象资料费减征20%,防雷检测费减征30%。
第二十条 免收或减按50%收取重点项目房屋产权登记费、测绘费、评估费,文物调查费、勘探费。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不能作为项目单位注册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到的拆迁户,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最大限度地为拆迁户提供房源。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重点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时,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消防核准后,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已列入年度重点项目或拟列入下年度重点项目名单的单位,由市重点办审核其资格并出据重点项目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供优惠政策、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严格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办应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有关项目建设的投诉事项,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派人到施工现场调查,并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市重点办督办的事项,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办理,明确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市重点办。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办可以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慢、质量低、环境差、资金不落实、管理混乱、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视情况给予督办通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两次给予督办通知仍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责任目标的,市政府暂停或减少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的安排,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