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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项目带动战略,以项目带动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以项目建设积聚生产要素,促进投资增长,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政府同意,列入重点项目的下列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和畜牧养殖业项目;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高新技术、经济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项目;
  (四)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由国家、省、市政府投资或贴息支持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治理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带动战略领导机构负责我市重点项目的督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重点办提出年度重点项目推荐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优质服务

  第五条 每个重点项目明确市级领导联系,成立重点项目指挥部,县处级领导联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市重点办应及时向市发改、土地、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国税、地税、工商、商务、公安、房管、人防、文化、地震、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便民中心、金融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部门通报重点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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