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大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创新活动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安阳的决定》(安发〔2006〕23号)的有关规定增加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十一五”期间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原科技三项费),达到创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的要求。财政对企业的科技投入要重点用于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和重点领域、优势产业的关键技术研发。
调整财政科技投入和有关专项资金的投入结构。科技经费要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增强对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的支持。重大科技项目要在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同时,引导企业建立和发展研发中心,凝聚企业研发人才团队。市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及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等要向创新能力建设、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机结合的三位一体项目倾斜,实现以项目促进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的新局面。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的有关规定,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其中建有研发中心的企业应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应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要把研发投入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作为企业申请政府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条件。申请财政科技经费的企业自身研发投入比例必须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支持社会资金投入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研发活动。
(十四)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有关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五)改善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投融资环境。拓宽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自主创新项目。政府性担保机构要把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投向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自主创新创业项目。充分发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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