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时间安排
从2008年8月1日至10月10日,督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奥运会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第二阶段(残奥会及国庆黄金周阶段):9月1日至10月10日。
具体行程由各督查组组长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但必须保证每阶段的督查工作均要覆盖责任片区的每个区县。
三、督查内容
各督查组按照交通部、市政府和市交委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重点督查以下内容:
一是查奥运期间港口、船舶安保工作落实情况,对港口安保设施配备不到位或使用情况不好的要督促整改,对无法落实安保设施的坚决采取停业整改措施。
二是查各单位水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强化督促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市、区县、镇(街)三级挂牌督办。
三是查拟直接通过三峡船闸船舶现场签证和安全检查落实情况,确保两项安保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四是查重点客运码头、危化品码头和滚装码头现场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节假日渡运秩序和客渡船上下乘客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桥(坝)区和重点水工项目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维护情况,确保重点部位监管到位、生产作业安全有序。
五是查砂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严厉打击砂船超载,整顿船舶航行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充分认识奥运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和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督查工作,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工作实效。
(二)要根据督查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船舶,实地检查了解情况,开展好督查工作。
(三)对于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和安保工作。
(四)局安委会各成员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在外出工作、检查时,一并对当地水上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并按照局关于实施水运安全分片督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督导责任范围内各区县的督促指导。
(五)各督查组联络员具体负责督查期间的工作记录和信息报送工作。联络员应适时向局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本督查组动态信息,并于8月15日、8月29日、9月12日、9月26日形成阶段性督查工作小结,于10月10日前形成整个督查工作总结,报送局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交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