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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各级政府要全力支持,保证普查工作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济普查所需其他物资,各地也要提前准备,按时到位。要做好迎接省经普办检查经济普查经费落实情况的准备,决不能因普查经费不到位而受到省经普办的通报批评,也不能因普查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人员要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利用广播、专栏、横幅、标语口号、墙体广告、大型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经济普查各阶段的开展情况,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经济普查各阶段遇到的各类难题,尤其要做好普查启动阶段的机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四落实”工作。要在抓好经济普查各项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切实提高普查数据质量,正确把握经济普查结果与日常各项统计数据的相互关系,确保普查工作健康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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