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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部分涉案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部分涉案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穗价函〔2008〕84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部分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及时到市物价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诉讼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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