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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

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东政办发〔2008〕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追究原则;
  (二)责任自负原则;
  (三)责任与处分相适应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举报、投诉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隐瞒、篡改、捏造或毁灭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对责任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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